当前,随着网约车市场规模持续扩大,以聚合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纷纷入局,云南、江西、浙江、四川、贵州等多地陆续出台规范聚合平台管理的相关通知。比如,有的地区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定价、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以及不得随意调价等。可见,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点。
所谓聚合平台,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,将多个网约车服务提供商的车辆资源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聚合起来,向用户提供更为便利的出行服务的平台。这类平台降低了准入门槛,有利于小平台突破临界规模。但是,作为一种新生事物,聚合平台也带来了责任边界不明、把关不严、乘客和司机利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等问题。今年4月26日,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印发《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首次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范监管提出明确要求。《通知》将聚合平台界定为“共同提供服务者”。今年6月份,多地也先后发布相关通知,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。有的地方提出,聚合平台应承担平台安全管理责任,保护消费者和驾驶员利益,若进一步从事网约车经营,则需承担承运人责任。
尽管聚合平台并不直接从事客运服务,而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,但聚合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、乘客和驾驶员均负有重要责任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而言,聚合平台应承担核验责任,不应成为不合规网约车收容所。其不应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,不得干扰网约车平台在聚合平台上的公平竞争秩序。
从总体上看,对聚合平台的监管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满足乘客出行需求,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、司机的合法权益。但网约车聚合平台涉及更多的责任方,其监管难度也更大,因而,针对聚合平台的监管也应有所不同。
要厘清各方权责,强调责任划分。一是作为聚合平台的信息甄别责任。消费者对于聚合平台上的中小平台往往了解不多,更多的是依赖聚合平台的声誉,因此,聚合平台应帮助乘客做好信息甄别。这就要求聚合平台落实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核验责任,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审核,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不得进入。二是为平台和司机提供信息聚合的责任。作为平台管理方,网约车聚合平台的主要责任是聚合信息,提供网约车信息供求匹配服务,不得越界干预平台的自主经营权,不能干预网约车平台价格行为或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和驾驶员管理。如果确实因市场需要调整价格,应该按照相关规定,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。三是向乘客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。包括及时处理并向网约车平台反馈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和投诉、建立首问负责投诉处理机制、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。
在执法方面,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督促聚合平台履行相关责任,在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时,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共同责任和先行赔偿责任。还要加强多方协同,推动网约车聚合平台监管的统一,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自身职责,切实维护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,保障消费者利益。(作者:李勇坚 来源:经济日报)